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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小学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

来源:舒城实验小学本部| 发布时间:2023-09-20| 浏览次数:

实验小学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

 

为推进教育系统政风、行风建设,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,现根据县教育局公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一、原则范围:

1、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、简化礼仪、务实节俭、杜绝浪费的原则。

2、本办法适用学校负责接待部门,一般为校长室、教导处、总务处。

3、学校公务接待,一般指来校进行考察调研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工作研究等公务性活动。

二、部门职责:

办公室负责学校的公务接待管理工作,并全面负责学校层面的各项接待任

三、接待地点:

学校公务接待选择的地点,一般为周边地区餐饮部门,确因工作需要而要另行安排的,必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,并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办理,如需住宿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。

    四、接待流程:

1、公务接待申请。明确公务接待任务后,一般先行填写“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申请表”,注明接待对象信息、人数、事由、停留时间、出席领导等。“申请表”经主管领导同意后,由校长审核接待标准后进行备案。接待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,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,可以先安排公务接待,然后补办有关手续。

2、落实接待任务。公务接待工作经审批同意后,则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安排接待,接待用餐地点、住宿预定、用车安排等具体事宜,一般由学校总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落实。

3、接待费用结算。公务接待用餐、住宿、用车等费用,由接待工作负责人签单,实行实名登记,做到“三单合一”,报学校负责人签收后,送财务部门进行报销。凡未办手续或经分管领导批准,而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报销。

五、接待标准:

1、学校公务接待一般以工作餐为标准,每人每餐30元以内;原则最高一般控制在每人每餐60元以内;工作日午间禁酒。

 2、对外省市有关单位派往学校学习考察的人员,其食宿费、用车费、通信费、考察费原则上由委派单位自理。国内对口支援交流单位、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公务接待任务,可视实际情况,采取对等接待方式进行办理。

3、公务接待中不得超标准接待,不得借接待之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健身场所活动,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、纪念品,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等。

4、公务接待总量控制在公用经费的2%以内。

六、其他:

公务接待工作纳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围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之事项所产生的各种接待费用,由接待者自行支付。本办法由学校校务会议负责解释。本管理办法自发布开始试行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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